
-駐印尼代表處公告- 2024年 前半年經貿商情
駐印尼代表處公告- 2024年 前半年經貿商情
日期 : 2022 年 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及網址: 據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上 (2021) 年12月24日發布關於利用漁業自然資源徵收漁業費所得非稅國家收入程序相關新聞稿以及上年12月25日雅加達郵報等報導彙整
一、 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上(2021)年發布修正草案,擬廢除核發漁船的捕撈許可證制度,修改為漁獲配額的公開招標制,並對得標業者設有家數限制。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二、 原有規定:據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2015年第38號部長法規(38/PERMEN-KP/2015),漁業公司須取得漁業經營許可證(SIUP),以及每艘漁船須取得捕撈許可證(SIPI),始有捕魚權利。實務操作上,該部對持有捕撈許可證之家數無限制,政府在管理捕撈總量、稅收上有困難,易造成逃漏稅及過度捕撈之問題。
三、 為解決前述問題,印尼海洋事務暨漁業部上年12月24日發布新的部長令之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 印尼政府將每年可捕撈量以配額方式公開招標,目前規劃將捕魚區分為4個區域。據本組了解,每一區域可有3至5家漁業業者取得,未來僅有約20家(本國或外國)公司可競標得標,並與印尼政府簽署商業配額捕獲契約。該法案對漁業業者影響在於未能得標的個別業者將無法自行捕撈,除非另與得標業者進行合作。
(二) 依草案規定,得標業者將與印尼政府簽署15年合作契約,每年至少獲得10萬噸漁獲量之商業配額,該配額不得轉讓給第三人。
(三) 據瞭解,今(2022)年得標商可能無法在第1年就完全達標,故部長令草案另設計3年的過渡期,得標業者每年須達到年度最低商業配額,第1年至少需捕獲配額量的15%、第2年至少達40%、第3年至少達75%、第4年之後才須每年達標100%,直到合作契約終止。漁業業者每年按年度商業配額繳納捕撈漁業稅,即使捕撈漁獲量未達到約定配額量,簽約業者仍須足額繳納捕撈漁業稅。
四、 據本組瞭解,該法規草案已獲部長簽署,目前已送至國會秘書處,預計本(2)月底將完成刊載於政府公報,成為正式法規。至於商業配額之招標,據瞭解,也將於3月底完成,屆時將一併公佈得標廠商名單。。